卓信金控以债权转让公开融资 或涉非法集资
辽宁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金控)通过门店发放理财宣传单、电话推销、摆放收益展示架等方式,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对不特定人群销售理财产品,通过POS机将投资人的资金直接刷到公司账户,并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该行为或涉嫌非法集资。
8月10日,沈阳市市府广场恒隆办公楼15楼卓信金控,钱经理告诉记者:卓信金控有“卓信”、“公益”、“卓优”、“卓年丰”几种理财产品,最低5万起,参考投资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2 个月的,参考年化收益7%-12%。公司每个月融资6000多万,投资人过来投资只需要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财务窗口通过POS机直接刷卡到卓信金控并签订投资协议。
钱经理拿出一套投资协议向记者做了详细介绍,这套协议由《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和受让协议》和《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补充协议》组成。
钱经理翻开《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告诉记者:甲方是出借人(投资人)乙方是卓信金控。协议第五条重点保护了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第五条显示: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乙方回购本合同中为甲方匹配的不良债权,同时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重新匹配优质债权,如甲方对乙方所匹配的债权有异议,甲方有权无责回收乙方为其匹配的不良债权的出借资金。
钱经理还告诉记者,卓信金控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燕国的名义将债权拆分转让给投资人并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补充协议》,注明资金出借方式、出借日期、提前赎回服务费、收益支付方式和预计债权参考收益率。
(投资人刷卡POS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8月13日,记者来到了大连市中山区大连裕景中心五号16楼的卓信金控。周经理向记者介绍的投资方式和参考收益率与沈阳卓信金控的基本一致。
11月1日,记者在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一段6-4号看见卓信金控的门前摆放收益宣传展架,业务员在马路边向过往路人发放理财宣传单并向路人宣传理财投资。当记者路过该门店时,房经理向记者递发理财宣传单,热情的邀请记者进店了解详细投资理财事宜。
店内一位赵姓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卓信金控主要是做房产抵押的,有很多的债权。卓信金控先把资金借给别人,形成债权关系,然后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假如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卓信金控会将借款人的房屋进行拍卖,投资人的钱是不会损失的。
赵经理拿出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重点解释了第五条并告诉记者:如果借款人的钱还不了,不会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卓信金控有专业的法务部和催缴部门把不良债权收回来。投资人的钱放在卓信金控,正常按月拿应得收益,中间任何不良环节跟投资人不发生关系,投资人永远都是安全的。
11月5日,在市府广场恒隆办公楼15楼的卓信金控总公司,王经理告诉记者:卓信金控不看借款人的个人征信,只要是全款房产就可以了。把风险转嫁到抵押的房产,发生风险的时候公司第一时间里回收债权,然后再给投资人匹配新的债权,如果投资人不愿意匹配可以直接把钱退给投资人。
在总公司的接待大厅记者看见卓信金控的业务员在向老年人推销理财产品,王经理告诉记者另一大厅里的员工是做电话销售的,大概有150-160人。
总经理办公室冯涛总经理告诉记者:“卓信金控是做理财咨询的,赵燕国是我们公司的最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为了充分的使用债权,赵燕国将债权拆分转让给投资人。”
记者问:“贵司做投资的老年人挺多的,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是否有相关部门监管?”
冯经理告诉记者:“老年人有闲钱,投资人将投资款打入卓信金控购买债权,等于公司把自己的钱收回来了。”
记者查阅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卓信金控的经营范围有“项目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显然不存在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朱魁是公司的法人,赵燕国是执行董事,2017年6月15日卓信金控进行了股权变更,变更前赵燕国占股87.9,变更后占股1%,但根据卓信金控的员工和总经理介绍,赵燕国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依上述解释,卓信金控已涉嫌非法集资。
卓信金控通过发放理财宣传单、电话推销、摆放收益展示架,利用债权转让对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不特定人群宣传保本保息,投资人直接将资金打入卓信金控公司账户已涉嫌非法集资。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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