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商信息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被调查
北京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4日更名为“北京股商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股商信息”)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部分团队办公场所未向北京监管局报备;二是公司存在多个网站,未在网站公示投资顾问信息;三是公司网站、营销人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个别人员存在承诺收益行为;四是公司销售投资建议软件,未向客户说明数据来源、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和选股方法局限等信息;五是公司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存在大量客户留痕档案缺失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北京股商信息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一年。北京股商信息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期内按月向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77号
关于对北京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北京股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部分团队办公场所未向我局报备;二是公司存在多个网站,未在网站公示投资顾问信息;三是公司网站、营销人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个别人员存在承诺收益行为;四是公司销售投资建议软件,未向客户说明数据来源、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和选股方法局限等信息;五是公司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存在大量客户留痕档案缺失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件、现场检查确认书、谈话记录、网站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暂停新增客户一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期内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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