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嘉保险公估财务数据造假,大股东张琴被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安徽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24号、25号)显示,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存在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财务数据不真实三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张琴时任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丁涛时任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对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等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张琴,持股比例99.80%。张琴现任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或者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
(八)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公估人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公估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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