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多收客户钱涉欺诈,年内两次被香港证监会处罚
11月12日讯 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网站公布消息显示,因瑞银UBS AG(UBS)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遭谴责并被罚款4亿港元。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证监会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户的买卖时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UBS的失当行为涉及欺诈及广泛地滥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关过程中赚取其不应得到的庞大额外收入。
今年以来,瑞银已两度遭到香港证监会重罚,合计罚款达7.75亿港元。3月14日,UBS因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罚款3.75亿港元及暂时吊销牌照一年。据悉,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该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瑞银2019年三季报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净利润为10.49亿美元,同比下降16%。瑞银正在精简投行部门,并削减成本,以应对艰难的市场环境。
11月11日,瑞银被罚4亿港元:向客户多收款项 内部监控缺失
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则处罚信息。因瑞银在2008年至2017年,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香港证监会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UBS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进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向客户多收款项,方法是于执行买卖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润幅度。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间向客户收取高于其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
香港证监会认为这些不当手法涉及一系列持续了一段长时间的严重系统性缺失,包括UBS没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统监控,缺乏职员培训及监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线的功能失效。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进一步发现,UBS在进行第二市场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没有了解及适当地披露其是以何种身分代客户行事。UBS确认其过往在处理有关代客户行事的身分的做法混乱,过去与监管机构就其身分一事所进行的沟通亦不完整,与客户就其是以他们的代理人还是主事人的身分行事所进行的沟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错误。
UBS在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后两年才向证监会汇报其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这并非个别事件,而只是UBS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向证监会汇报有关失当行为的多宗逾时申报事件之一。
UBS在发现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后提升系统,其于2017年10月推出了一个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单一财富管理平台"(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1WMP))。然而,UBS不但没有设立一个能确保其遵守有关监管规定的系统,反而向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汇报了15宗关于1WMP出现缺失的事故,当中涵盖各种问题,包括进一步多收了利润幅度。这些问题令人质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及妥善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处理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及避免过往的缺失再度出现。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UBS: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涉及不诚实的元素;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所持续的时间,即大约十年;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有至少七年没被侦察;内部监控缺失属严重的系统性缺失;对超过20名曾犯不当行为的职员采取了纪律行动;委任独立检讨机构,以识别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的根本成因,及评估其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的严重程度,验证因1WMP而导致的相关多收款项和赔偿事宜,及检视UBS的补救措施是否充足和有效;同意全数赔偿受影响的客户。
3月14日,瑞银被罚3.75亿港元:保荐人缺失 吊销牌照一年
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原因是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三宗上市申请分别为中国森林、天合及另外一家公司。
香港证监会亦局部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UBS Securities Hong Kong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香港证监会亦暂时吊销岑天(男)的牌照,为期两年,由 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负责监督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时,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
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UBS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没有核实中国森林的森林资产是否存在,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集团的林权,没有核实中国森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中国森林集团森林资产的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对中国森林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在天合上市申请中,UBS作为天合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之一,没有遵从《操守准则》第17.6段内有关尽职审查会见的具体指引。具体来看是: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访谈问题模糊不清。
证监会决定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UBS的保荐人缺失涉及包括中国森林及天合在内的三宗上市申请。
所识别出与UBS有关的不足之处涉及范围广泛:UBS没有妥善审查和核实中国森林业务的重大方面,即其林业资产、伐木活动、受保范围和客户;及UBS允许天合控制尽职审查程序,及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处理客户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此外,上述的违规行为和不足之处与对天合在往绩纪录期内的主要客户(包括其最大客户)进行的尽职审查有关。
保荐人对上市过程有颇大程度的控制。若保荐人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未能符合标准而导致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仍然获得上市地位及最终倒闭,或会令公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并打击他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信心。因此,必须就保荐人的缺失处以具阻吓作用的罚则。
UBS和岑表现合作,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调查发现及监管关注事项;UBS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以检讨与其进行保荐人业务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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