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新政律师解读:无证在香港开展期货合约违法
这次出台的监管规定,虽然可能只是临时措施,但无论是对于内地还是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还有很多可以参考的地方。
作者|大文
11月6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香港证监会(SFC)行政总裁Ashley Ian Alder出席并发表演讲,他提到,大部分虚拟资产其实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证券和期货条例,因此帮助交易所绕开了监管。
6日下午,香港证监会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为《立场书》),详细阐明了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何监管。链得得针对本次发布的《立场书》咨询了来自链法团队的负责人庞理鹏律师,带您站在法律角度解读香港对于虚拟资产监管的态度。
《立场书》明确了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针、监管框架和未来预期,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行了牌照准入制度,并在资产托管、KYC、AML、审计、风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庞理鹏律师认为,继去年11月1日交易所监管的概念性框架出台,时隔一年之后,港证监发布立场书及警告书,应当说是港证监会寻求针对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监管的又一次积极尝试,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今年的新规内容更加详实、涉及面更广、规定更加细致和明确。
总体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立场书》中明确表示,“持牌平台亦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也就是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依然是处于2018年11月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中所建立的沙盒当中的。
香港的沙盒制度起源于2017年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允许利用新金融科技的初创企业在相对受到限制的监管环境下持牌提供金融服务,并对其可靠性及其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及监察。
庞理鹏律师表示,整体来看,香港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思路是基于现行法规,立足于投资者保护原则,采用沙盒形式进行监管,同时根据现有及未来发展情况,保留修改现有法例的可能性。
他告诉链得得App,《立场书》是其基于其现有的法规,对数字货币及交易领域出台的较为完善的规定。另一方面,港证监会也表明了态度,即会继续监察市场发展,与香港政府共同探讨长远而言是否有需要修改法例。
法律主体
《立场书》中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行牌照准入制度。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的定义是:在香港运营、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需要用户将资产导入平台钱包的平台,都处于证监会的监管之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次新规中,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资产有明确的定义,其认为虚拟资产是指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数码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抵押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处罚办法
对于违反证监会管理办法的主体,将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有关条文进行检控,一经定罪,将会受到刑事制裁。《立场书》中明确表示:现在SFC没有批准过任何经营期货合约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且未来可能也不会批准。因为数字货币交易本身风险就大,期货合约又放大了风险。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未持有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所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2年;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庞理鹏律师认为,《立场书》中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有着相当的参考价值。无论是2017年9月的《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还是2018年11月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还是这次的《警告》和《立场书》,香港一直在践行证券管理立法最深刻最原始的目的——保护投资者。通过对投资者的保护,平衡证券市场供求双方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一直以来,香港资本市场的规范程度在世界范围内还是比较靠前的,这次出台的监管规定,虽然可能只是临时措施,但无论是对于内地还是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还有很多可以参考的地方,比如保管用户资产的方式和要求,比如保险制度,比如反洗钱和KY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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