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广州分公司违规为外盘公司介绍客户且员工获利
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广州分公司存在为永安期货香港子公司介绍客户且相关员工获取收入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永安期货广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永安期货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54%,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6.72%,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70%,浙江省协作大厦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59%,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59%。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介绍客户且相关员工获取收入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分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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