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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商集团2宗违规吃警示函,多项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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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9号)显示,经查,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商集团”,600774.SH)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1月31日,汉商集团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及附加 1044.63万元和税收滞纳金1030.34万元,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汉商集团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

二、汉商集团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将上述事项纳入会计处理,导致多项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汉商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汉商集团应引以为戒,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汉商集团的前身是1958年建店的汉阳百货商店。1990年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0]7号文批准,由武汉市汉阳百货商场和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汉商集团。汉商集团于1990年4月20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截至2019年9月30日,武汉市汉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944.46万股,持股比例35.01%,为第一大股东;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5389595万股,持股比例20%,为第二大股东。汉商集团持有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3.1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及附加 10,446,296.66 元和税收滞纳金10,303,369.08元,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你公司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

二、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将上述事项纳入会计处理,导致多项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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