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集团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董事长刘福海被监管谈话
11月2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海集团”)及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刘福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大海集团未在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刘福海作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大海集团、刘福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及刘福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9号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及刘福海:
经查,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刘福海作为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刘福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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