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科工子公司违法遭罚,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系统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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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今日披露的“滨汇检罚〔2019〕5号”显示,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在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数据。1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系港股上市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航科工,证券代码: 02357)的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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