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公司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北京1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18年末,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五互联”,300051.SZ)在对合并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将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取值为子公司期末净资产数据,导致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497.08万元,三五互联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9年10月28日,三五互联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三五互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三五互联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是三五互联全资子公司,同时,三五互联还持有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5.5%的股份。其中,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是三五互联于2015年9月1日全资收购,三五互联于2010年10月9日收购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股份,并于2012年10月29日完成增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末,你司在对合并子公司深圳市道熙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将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取值为子公司期末净资产数据,导致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497.08万元,你司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9年10月28日,你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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