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农商行员工违法遭警告 信贷资金被挪用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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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1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19〕25号)显示,当事人洪小丹对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全称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注册资本4.97亿元,王才有为法人代表、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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