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利新内幕交易四川金顶被罚款10万 海盈科技董事长疑泄密
11月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显示,四川监管局对沈利新内幕交易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证券代码:60067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认定沈利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四川金顶股票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控股四川金顶后,一直想推动四川金顶往新能源领域转型。
2018年2月13日,四川金顶董事长梁某单独向四川金顶董事潘某交代,让潘某与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科技)沟通。
2018年2月13后,2018年2月25日前,潘某与海盈科技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某义沟通后,曾某义表示有合作意向。
2018年2月25日后,2018年3月2日(元宵节)前,梁某、潘某、曾某义在潮汕人开的自己人家宴(餐馆店名)见面,曾某义表示愿意出让海盈科技的控制权。
2018年3月18日左右,梁某、潘某、曾某义第二次见面,再次商谈收,确定继续推进收购事宜。
2018年3月23日,四川金顶相关人员开会,确定推动收购事宜。会后,四川金顶人员与海盈科技的董秘罗某瑶联系,调取海盈科技相关财务资料。
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四川金顶收购海盈科技36.5625%股权的最初估值为468,521,200元,占最近一期四川金顶经审计总资产的107.29%,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8年2月25日后,2018年3月2日(元宵节)前,梁某、潘某、曾某义见面,曾某义当时表示愿意出让海盈科技的控制权。这次面谈有收购双方主要负责人参与,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鉴于收购双方对本次会谈的具体日期不能准确确认,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不晚于2018年3月2日,终点为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曾某义作为海盈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了四川金顶收购事宜,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沈利新于2015年左右认识曾某义。2018年2月底左右,曾某义与沈利新在“1979”柏瑞思私厨(餐饮店名)单独见面2-3次。2018年3月份下旬,曾某义与沈利新又在“1979”柏瑞思私厨单独见面2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利新与曾某义还存在多次通讯联系。
沈利新与陈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由陈某提供其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及300万资金,由沈利新独立进行操作,并每月支付陈某2%的利息。根据沈利新与陈某的约定,沈利新实际与陈某的证券账户具有控制关系,对陈某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属于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陈某”证券账户交易四川金顶股票情况如下:2018年3月23日至4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委托买入四川金顶259,700股,涉及金额2,624,542元,委托卖出四川金顶11,800股,涉及金额120,478元。2018年10月25日,申报买入56,600股,买入金额322,054元;10月31日至11月12日,陆续全部卖出(304,500股),账户亏损约951,450元。
“陈某”证券账户在2018年3月23日买入四川金顶股票前从未交易过四川金顶。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除新股申购外,未交易任何股票。该账户买入四川金顶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还存在交易品种单一,资金量放大等情形。该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交易明显异常。
沈利新未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四川金顶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利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沈利新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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