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南京违法违规承诺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北京1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47.81万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等值服务卡,后交由保险代理机构用于赠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车险客户促销活动期间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微信公众号投保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车险的客户。
徐红兵作为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经理,同意拟定市场促销方案,签批同意上述增值服务费列支事项,对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处20万元罚款;给予徐红兵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红兵
住 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
身份证号:320102196711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478080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等值服务卡,后交由保险代理机构用于赠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车险客户促销活动期间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微信公众号投保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车险的客户。徐红兵作为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经理,同意拟定市场促销方案,签批同意上述增值服务费列支事项,对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购卡发票及费用保险单、服务卡发放清单、公司出具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徐红兵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
主要负责人:徐红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478080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等值服务卡,后交由保险代理机构用于赠送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车险客户促销活动期间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微信公众号投保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车险的客户。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购卡发票及费用保险单、服务卡发放清单、公司出具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南京直属营销服务部处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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