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
北京11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7、38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列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或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违规承保了江苏省外号牌机动车1509辆,涉及2391份车险保单,保费合计998.99万元。
二、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列费用行为
2019年4月至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宁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172.48万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面值合计172.48万元的服务卡,上述费用列支事项由人保江宁支公司发起费用报销流程,经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准后实施。服务卡的实际用途为人保江宁支公司清偿积欠保险代理机构的车险代理手续费。当事人金涛时任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车险部,于2019年4月至5月签批同意上述虚列客户增值服务费申请,对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行为以及批准人保江宁支公司实施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行为给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批准人保江宁支公司实施虚列费用的行为给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处3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3万元,并给予当事人金涛警告,处6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6日,娄伟民为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8日,李红梅为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册资本222.43亿元,缪建民为法人代表、董事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全资子公司。
2019年11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9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自贡分公司营业部”)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事人刘钰英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依法作出对中国人保财险自贡分公司营业部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刘钰英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
被处罚人姓名:金 涛
住 址:南京市秦淮区金轮新村
身份证号:320114197507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至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宁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1724800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面值合计1724800元的服务卡。上述费用列支事项由人保江宁支公司发起费用报销流程,经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准后实施。服务卡的实际用途为人保江宁支公司清偿积欠的车险代理手续费。金涛时任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车险部,于2019年4月至5月签批同意上述虚列客户增值服务费申请,对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批准人保江宁支公司实施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金涛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主要负责人:娄伟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行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或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违规承保了江苏省外号牌机动车1509辆,涉及2391份车险保单,保费合计998.99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辆承保清单、公司车险承保流程、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批准下辖机构实施虚列费用行为
2019年4月至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宁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户增值服务费合计1724800元,用于购买南京某某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售的面值合计1724800元的服务卡,上述费用列支事项由人保江宁支公司发起费用报销流程,经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准后实施。服务卡的实际用途为人保江宁支公司清偿积欠保险代理机构的车险代理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违规跨区域经营车险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处3万元罚款。
上述批准人保江宁支公司实施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处30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合计处3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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