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金必须是货币资金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均属于保证金。可见,除了货币资金,投资者还可以以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作保证金。不过,并不是所有有价证券都可以用作保证金的。提交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有价证券的种类由中国证监会规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实践中,用作保证金的主要是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此外,2015年1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国债期货产品上开展了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试点,并在2019年初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金融期货品种。
其次,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再次,有价证券并不能全额用作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最后,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此外,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从以上规定也可以看出,保证金不必然是货币资金,但也仅限于货币资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由于其不易变现,不适合、不能用作期货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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