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违约与交割违约的处理
交割违约与交割违约的处理
交割是期货交易履约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制止交易者可能产生的违约企图,交易所都制定了非常严厉的制裁措施。对交易者来说,违约的成本比履约的成本还高,故交易者自然会慎重对待交割问题,因而,在期货交易的交割中,违约的事情可以说是极其罕见的。
对买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解付货款或解付不足;对卖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及相应的票据。相应的惩罚措施为: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不难想到,在交割期,如果违约者的保证金太少,就可能产生没钱可罚的情况,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交易所规定,交易的合约离最后交易日越近,其保证金也收得越高。比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交易,最后交易日是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尽管在合约上标明保证金为5%,但这是指一般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办法》,当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保证金收取将提升为10%,进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保证金收取又将提升为20%。交易者的保证金多了,履约的可靠性显然就高了。只是在这种规定下,似乎卖方有些吃亏,因为对买方来说,尽管保证金高了,但仍然只是全部货款的一部分,而对卖方来说,却既要备货,又要垫付高额的保证金。为此,交易所又规定,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如果拿出标准仓单作履约保证,就不再收取其对应的保证金。
实物交割不仅涉及钱与货,还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期货交易所都规定对那些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的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将直接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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