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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硫燃料油期货的交易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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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的持仓量规定的最大数量。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实行比例、数额限仓。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

强行平仓制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

(一) 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 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五) 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六) 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风险警示制度

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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