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就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相关规则进行解读
大商所棕榈油期货自被确定为境内特定品种以来,引起了境内外市场的密切关注。哪些客户可以参与大商所棕榈油期货交易、交割,境外经纪机构是否可为境外交易者提供交易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品种的经纪业务,已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对此,近日,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就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相关规则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大商所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在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方面均采用铁矿石等境内特定品种的现行方式。在交割制度方面,不改变个人客户交割月份持仓现行处理方式,增加了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的相关规定。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如单位客户不能开具或者接收增值税发票,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加对手方交割成本。为有效保护交易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故在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的有关规则中增加了此项规定。
为明确客户参与交割的资质,大商所增加了对境内外单位客户交割资质的验证环节,在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具体要求为,在2020年12月(包含)以前曾参与过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品种交割的单位客户直接可以参与交割,不需要再提交资质证明;未曾参与过大商所棕榈油期货交割的单位客户如有交割需求,可以在提出标准仓单期转现申请时或者一次性交割交收日的14:30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质证明且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单位客户,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此外,为保证有交割需求的客户能及时提交交割资质证明,交易所将通过会员在进入交割月前和最后交易日前分多次对不具备交割资质的客户进行提示。
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客户,大商所还将采取相应措施。规则要求,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棕榈油期货合约单位客户的持仓,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引入境外交易者后,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为境外交易者提供交易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品种的经纪业务,但其也应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因此大商所也对棕榈油品种的业务细则进行相应修改、增加了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应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的市场参与者。
市场人士表示,棕榈油期货是大商所功能发挥最好的农业品品种之一,产业企业和机构投资者等参与者较为成熟,交易、清算、风控、交割等规则制度较为完备。此次规则修改,为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做了更好的制度准备,为对外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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