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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证券两家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涉保本和承诺收益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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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其营业部负责人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及其营业部负责人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
与此同时,余长青作为时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下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
除此之外,沈建昌时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下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即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你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你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余长青:
经查,我局发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
近期,你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你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你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沈建昌: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我局发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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