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宁夏两宗违法遭罚,办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出格
北京6月2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汇检罚〔2019〕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存在为不在名录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412426.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九条规定: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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