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券商若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月2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提出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之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老百姓的投资信息和投资安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在保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司法措施?
林文学: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意见》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科创板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应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为克服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意见》第13条,引导投资者用足用好“代表人数总制度”(音),鼓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为参加案件审理活动,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我们还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制度,解决“四个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为便利胜诉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
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起适用,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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