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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指标,中期协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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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指标
评分类别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一票否决指标 1.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2.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3.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责令暂停全部业务的。
4.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临时接管措施的。
5.期货公司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6.期货公司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或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宣布为该交易所“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7.期货公司违反《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期货公司符合“一票否决指标”7项评分内容中任何一项的,诚信评估指标扣100分,公司得分为0分。  
被监管部门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扣18分。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扣20分。  
期货公司被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  
被采取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扣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扣3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扣4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的,扣10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监管措施的,扣10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监管措施的,扣1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扣12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监管措施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停止批准新增业务”监管措施的,扣25分。  
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采取“限制证券期货公司业务活动措施的,包括: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限制分配红利、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处置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扣60分。  
被实施自律惩戒 受到协会处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训诫纪律惩戒的,扣4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公开谴责纪律惩戒的,扣6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纪律惩戒的,扣15分。  
期货公司被协会处以暂停会员资格纪律惩戒的,扣30分。  
受到交易所处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或监管谈话措施的,扣2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措施的,扣6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而被限制开仓或强行平仓的,扣10分。  
期货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被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会员资格措施的,扣30分。  
其他 其他失信行为 期货公司因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扣5分。  
期货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扣20分。  
备注:
1. 评估指标中涉及的所有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主体均为期货公司,公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受到处理措施的情形不包含在评估指标扣分事项之内。
2. 期货公司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因同一事件被同时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或因同一事件被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分别处罚的,均采用从高扣分原则,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上述处罚措施以正式发文为依据,时间以正式发文日期为准,按正式发文日期计入对应周期。如上述处罚、措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被撤销或是变更,协会将随之
   对评分情况进行调整,并进行通告说明。
3. 诚信评估基础分为100分,扣完为止,最低分为0分,诚信评估不设加分项。
4. 诚信评估仅对公司的诚信和守法合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适用于对期货公司综合实力的评判。
5. 监管措施释义详见《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8]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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