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简称光大证券)经纪人汪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汪培在光大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汪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培:
经查,你(身份证号430204******6122)在光大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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