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55号)显示,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福证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在营销及服务客户过程中存在向客户签署承诺书等不当行为,反映出华福证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华福证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华福证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应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营销及客户服务行为的管控,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我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11年8月,经批准更名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全资国有金融机构。现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法定代表人黄金琳,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3.71%;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2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宛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在营销及服务客户过程中存在向客户签署承诺书等不当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营销及客户服务行为的管控,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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