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义乌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义乌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部分基金在未取得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情形下,擅自更改合同条款;部分基金募集销售过程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义乌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义乌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义乌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在未取得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情形下,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二、部分基金募集销售过程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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