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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遭责令改正,子公司购买存款产品未及时信披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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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西藏监管局发布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西发 证券代码:000752)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西藏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ST西发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从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行购买了一年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ST西发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ST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从中信银行北京财富中心支

行购买了一年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金融资产交易情况。整改事项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上报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整改材料。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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