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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讯对抗北京证监局检查,报送虚假文件及陈述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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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5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存在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对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为新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报送了错误的材料,其并非刻意违反监管要求,希望从轻处罚。经北京监管局复核,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所提申辩意见不构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北京监管局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3号

当事人: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祝,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5月9日,我局下发《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责令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6个月,明确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不得开展营销推广、新客户投顾服务等业务活动,并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2017年7月至11月,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向我局报送的5份月度整改工作汇报称,已“停止新客户投顾业务”“明确北京分公司不能服务新增客户”。2017年8月至12月,我局收到多名客户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的投诉举报,其中5名为2017年7月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新客户。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向我局报送的4份举报情况说明称,该5名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由大连华讯郑州分公司或西安分公司提供。经查,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未停止新客户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为该5名新客户提供了投资顾问服务。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向我局报送的整改工作汇报和情况说明存在虚假陈述。

以上事实,有整改工作汇报、相关情况说明、录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对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为新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报送了错误的材料,其并非刻意违反监管要求,希望从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所提申辩意见不构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大连华讯北京分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4月2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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