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601939.SH)存在违规收费和消费贷款管理不力的违法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对建行南通分行处以罚款70万人民币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行南通分行成立于2005年3月28日,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1号,负责人为王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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