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3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显示,经查明,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昊宸)发行的“昊宸-鼎鑫定增套利策略私募投资基金”“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五期)”“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六期)”“昊宸鑫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昊宸鑫达三号私募投资基金”5只基金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四川昊宸董事长何鑫、总裁郭振容为对该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川昊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昊宸董事长何鑫、总裁郭振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川昊宸产品部负责人董长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
(一)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二)对何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三)对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四)对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当事人: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昊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何鑫,男,1992年3月出生,四川昊宸董事长,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郭振容,女,1986年11月出生,四川昊宸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董长青,男,1987年5月出生,四川昊宸产品部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昊宸发行的“昊宸-鼎鑫定增套利策略私募投资基金”“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五期)”“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六期)”“昊宸鑫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昊宸鑫达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川昊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昊宸董事长何鑫、总裁郭振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川昊宸产品部负责人董长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二)对何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三)对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四)对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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