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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不充分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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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22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评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诚信评估在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形成初评报告阶段,对现金流预测假设不谨慎,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诚信评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形成初评报告阶段,对现金流预测假设不谨慎,未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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