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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违规不按规定时间披露2018年年报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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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26号)显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只,募集资金合计127亿元,目前存续96.51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天房集团未执行上述约定,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天房集团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天房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天房集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天津市大型房地产国企——天房集团、房信集团于2014年7月整合重组而成,以房产开发主业为引领,在精心建设普通商品住宅的基础上,横向扩大产业集群,投身社会保障性住房、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工业地产、城市综合体等领域。天房集团是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则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只,募集资金合计127亿元,目前存续96.51亿元。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你公司未执行上述约定,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你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守法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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