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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涉嫌诈骗非法期货被查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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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发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之事实,而非交易买卖行为本身之事实,一审曲解上诉人之主张而作出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增加“确认原、被告的交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提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补充理由》,足以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就是被上诉人提供网络服务的事实,但一审却曲解上诉人的事实主张,认定交易买卖行为为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是错误的。(二)、一审对被上诉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涉案的性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结合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期货交易一般有如下特征: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现结合本案事实,对案涉被上诉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性质说明如下:(1)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属于现货交易市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批复的函》和瑞丽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支持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批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属于经批准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其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管理;农林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投资管理及咨询;网上商品销售;收藏品、邮票、古玩、珍宝翡翠首饰、玉石、农副产品、红木、食品、中药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中心建设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故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2)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所提供的网络交易服务实质上就是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首先,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形式的意见:①网络服务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本案中,根据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在下单时以建仓单的形式反映,每次交易在交割单中仅可对买卖方向、手数进行选择,其他交易参数包括品种(版纳典藏普洱,代码:207008;十三生肖家和美邮资片,代码:701002;中国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邮票,代码:701003)、数量、质量、资金预交额度、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均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且订立合约时,只需将一定的交易资金(实质上就是为交易所交的定金)按照交易规则,直接打入被上诉人账户,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可以不实际履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合约,故案涉交易的对象系标准化合约。②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一是本案中,会员作为买方购买挂牌商品,或者作为卖方将购买的商品再直接挂牌卖出,均是该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且在连续竞价中还经常出现涨停或者跌停板,被上诉人一审当庭对此认可。二是会员将其购买的挂牌商品再直接挂牌进行卖出交易就属于匿名交易方式。三是本案中,众多会员作为买方和众多再挂牌卖出其购买商品的卖方会员每天同时通过被上诉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者其他方式而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以上三种交易足以表明被上诉人提供网络涉案交易脱离现货交易而存在。其次,对被上诉人提供网络平台案涉交易目的意见。本案中,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交易规则在注册为会员并向大腾商品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存入定金后,被上诉人在交易电子盘内为其交易账号注入虚拟资金。上诉人就是通过被上诉人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多次进行了交易,且交易是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故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不断交易的次数而获得收益。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网络服务平台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因此,一审对被上诉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增加确认交易服务合同无效而提交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补充理由》已经表明了本案应当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因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网络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因违反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组织涉案非法期货交易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转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和赔偿合理费用的损失。综上,特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大腾公司辩称,一、大腾公司是拥有合法资质的现货电子商务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为现货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二、大腾公司分别与现货平台上的商家,买卖双方提供居间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三、大腾公司提供了所有的现货,只针对现货进行交易而非期货。四、特别说明,其中一个挂牌商家道远公司,在大腾公司监管不到的线下以诈骗手段违规实施交易,大腾公司对此不负监管责任,自己也是受害者。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发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退回原告资金53600.00元,并承担该资金的利息损失及合理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的交易合同无效。并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年利率6%计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转入资金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合理费用为律师代理费107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管理;农林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投资管理及咨询;网上商品销售;收藏品、邮票、古玩、珠宝翡翠首饰、玉石、农副产品、红木、食品、中药材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流中心建设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8月1日,被告与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约定大腾公司确定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指定交收仓库,为其交易商安排货物交收、仓储等。
2016年12月1日,道远公司(乙方)与上海逸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茶叶订购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生产加工普洱茶(生茶)饼茶系列,饼茶重量共计58000㎏,400g∕饼,数量合计14500饼;198.918元∕片,茶饼款总计24864000元。单品加工数量为:花都茗山普洱15000kg,规格400g,数量37500饼,交易单位5g/包;菩提林普洱、滇南陈香普洱、怒江古韵普洱、神农普洱和版纳典藏普洱各为数量7000kg,规格400g,数量17500饼,交易单位5g/包。2016年12月7日,道远公司就该6种普洱茶饼茶在大腾公司分别申请挂牌、上市交易,申请挂牌数量花都茗山普洱为300万包,菩提林普洱、滇南陈香普洱、怒江古韵普洱、神农普洱和版纳典藏普洱各为140万包,并经经纪商福建省盛世明乔贸易有限公司及大腾公司审核同意。2016年12月20日,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该6种普洱茶饼茶分别出具《入库确认书》,载明其确认《仓储保管之合作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已经存放于指定仓库,花都茗山普洱茶(生)总数为37500饼,包装为提,规格400g/饼;菩提林普洱茶(生)、滇南陈香普洱茶(生)、怒江古韵普洱茶(生)、神农普洱茶(生)和版纳典藏普洱茶(生)总数各为17500饼,包装为提,规格400g/饼。
2016年12月22日,被告在其官网中交易规则项下发布《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内容为:一、合同说明:1、大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专业为现货商品的电子交易提供挂牌、认购、保管、交易、提货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2、现货商品:经本公司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并已在本公司指定第三方监管仓库入库保管的商品。3、挂牌:现货商品的供应方(挂牌商)通过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销售其产品,产品明细以本公司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为准。4、认购:系需求方(会员)通过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购买挂牌商在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5、保管:系会员将其所认购的标的挂牌产品委托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仓储机构进行仓储。6、交易:系会员将其所认购的标的挂牌产品通过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的行为。7、提货:系本公司根据现货商品持有人的申请向第三方仓储机构发出提货指令,并由仓储机构将现货商品交付给持有人的行为。8、会员确认:其在本公司现货交易平台购买的为实物现货商品,并自愿遵守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所公布的相关规则,将其所购买的实物商品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提货。二、认购条款:1、会员通过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下电子订单认购标的挂牌产品,本公司后台系统确认会员的订单后,自动居间促成会员与挂牌商之间的现货买卖交易。2、会员通过与本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货款支付。会员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凭本公司发出的货款支付指令,从其银行账户内全额支付货款。3、标的挂牌商品的所有权自全额支付货款后即转移给会员,会员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成为标的挂牌商品的持有人,并承担标的挂牌产品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三、交易条款:1、现货商品的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转让其所购买的实物商品。本公司后台系统将为持有人发布转让交易信息,并自动居间促成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现货转让交易。2、转让交易居间促成后,由本公司后台系统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受让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凭本公司发出的支付指令,从其银行账户内全额向转让方支付货款。3、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处自受让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即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成为标的转让商品的持有人,并承担标的转让商品转移后的风险。4、挂牌商品的交易期限为3年,自该现货商品在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首次挂牌销售之日起算。3年交易期限届满,本公司将对该现货商品进行强制退市。四、居间服务费条款:1、本公司将对挂牌现货商品的认购及转让交易的双方收取居间服务费,费率标准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2、挂牌商、会员授权第三人支付机构直接从其账户内向本公司划转支付居间服务费。五、保管及提货条款:1、挂牌商品的保管期限为3年(具体以挂牌发售公告为准)。自该现货商品在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首次挂牌销售之日起算。2、挂牌商品在保管期限内为持有人的任意提货期,即持有人在此期间可申请提货以完成实物商品的交收或暂不申请提货继续在指定第三方仓库保管。提货申请经本公司后台系统确认后,现货商品的交易将被锁定。提货指令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持有人必须完成提货。3、挂牌商品的3年保管期限届满后为强制提货期,若其持有人仍未完成提货的,则本公司的后台系统将指令第三方仓储机构根据持有人在本公司注册时填写的地址向其邮寄现货商品。同时,超出3年保管期限的仓储及物流费用由持有人承担。六、特别声明条款:1、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上所挂牌的现货商品,均为已经完成检测及实物入库的现货商品,会员应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及消费能力参与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所挂牌商品的交易。2、本公司仅提供挂牌现货商品的认购、交易居间服务(平台服务),有关现货商品的认购、交易等事项均应由当事主体自行决定。3、在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的会员,注册前必须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规定,并在已经完全知晓及理解本合同书条款内容及其所可能包含的意思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注册,会员一经注册成功即视为已经同意并愿意受本合同书的法律拘束。4、本《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系原《挂牌产品交易服务协议书》的修订版,将于2017年1月1日公告并施行。5、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注册会员在登录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前必须详细阅读公告及本合同书的条款,如有异议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暂停登录,一经登录成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2017年3月1日,被告在其官网再次发布《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内容与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基本一致,其中第三条第4款变更为“4.挂牌商品的可交易期限为2年,自该现货商品在本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首次挂牌销售之日起算。2年交易期限届满,本公司第三方仓储中心将对该现货商品未提取的部分进行发货及退市摘牌。”;第五条第1款和第3款中的保管期限均由“3年”变更为“2年”。
原告在被告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免费注册后交易账号为C200********,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原告共计入金93600元、出金40000元,先后多次全款对该平台上的挂牌产品版纳典藏普洱、十三生肖家和美邮资片、中国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邮票进行交易。每发生一笔交易,被告向买卖双方各收取3‰的手续费
2017年4月7日,德宏州商务局《关于“被诈骗团伙诱骗购买瑞丽市大腾交易中心普洱茶事宜”网上信访件的答复意见》中载明:四、我局与州公安局和瑞丽市金融办取得联系并了解到以下情况:1、瑞丽市金融办一直在积极与大腾公司沟通联系,要求该公司妥善处理投诉事宜。2、大腾公司正在处理该公司平台中涉及“哈尔滨道远公司”(你购买的“版纳典藏”为该公司产品)的投诉,目前已与113名投诉者签订100%返还投资金额;另外由于投诉较多,正在逐批处理投诉。3、瑞丽市金融办于3月中旬到大腾公司(昆明总部)有针对性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要求被告将道远公司在被告交易平台的6个交易账户的功能全部关闭;2017年6月15日,该局向被告发出《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道远公司的6个账户资金共计25124036.36元予以冻结;2017年8月26日,该局作出《关于协查2017.03.05东城李文霞被诈骗案受害人的函》,载明:大腾公司: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近期侦破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以做道远公司发售的六种普洱茶(1、版纳典藏普洱,代码:207008;2、滇南陈香普洱,代码:207009;3、花都茗山普洱,代码:207010;4、怒江古韵普洱,代码:207011;5、菩提林普洱,代码:207012;6、神农普洱,代码:207013)现货商品交易为幌子实施诈骗,若有群众向贵公司反映被骗,请贵公司告知被骗群众于2017年9月15日前到我局备案。2017年8月30日,该局将冻结的道远公司账户资金********.36元转至该局;2018年7月30日,该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载明:1、版纳典藏普洱,数量17436饼;2、怒江古韵普洱,数量17419饼;3、滇南陈香普洱,数量17240饼;4、花都茗山普洱,数量37007饼;5、神农普洱,数量17441饼;6、菩提林普洱,数量17418饼。
2017年7月7日,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清整办[2017]20号《关于扎实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切实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载明:德宏州人民政府:在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中,你州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存在违规行为,需进行规范整改。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未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请你州按照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要求,督促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你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整改验收工作务必于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并于8月31日前整改验收报告书面报省清整办。
2018年7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作出(2018)云昆明信证经字第27899号《公证书》,其中载明登录大腾公司网络平台操作流程为:进入“大腾公司一账通”字样的登录页面,之后在页面中输入手机号,再将该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对应的选项内,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风险提示”页面,该页面显示“大腾公司挂牌产品交易商以及会员服务协议书(入市协议书)”,须勾选该页面下方的“我已阅读并完全了解《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风险告知书》,并已对交易制度和规则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定”,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开户信息”。开户信息中有个人注册、企业注册,个人注册中必填项包括推荐人、交易商名称、登录密码、确认登录密码、客户类型、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照片、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正面及反面,以及联系信息手机、邮箱、详细地址。填写完成后进入点击“下一步”继续完成用户注册。另,《大腾公司挂牌产品交易商以及会员服务协议书(入市协议书)》内容为:一、协议说明:1、大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专业为商品电子现货交易提供挂牌、认购、转让、保管、提货服务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公司。2、“挂牌”供应方通过本公司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其产品,产品明细以本公司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为准。3、“认购”系需求方通过本公司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供应方在本公司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挂牌销售的产品。4、“转让”系需求方通过本公司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向其他需求方进行转让的行为。5、“持有人”系通过在本公司平台认购或转让交易而持有标的挂牌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的主体。6、“保管”系需求方将其所认购的标的挂牌产品委托供应方保管在其指定仓库的行为。7、“提货”系本公司根据需求方的申请,向供应方发出提货指令,要求供应方向需求方交付其所认购的标的挂牌产品的行为。二、认购条款:1、需求方通过本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下电子订单认购标的挂牌产品,本公司后台系统确认需求方的订单,并确认需求方与供应方的交易。2、需求方通过与本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货款支付。交易确认后,由本公司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需求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凭本公司平台发出的指令,从其银行账户内全额支付货款。3、标的挂牌产品的所有权自需求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即转移给需求方,需求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成为标的挂牌产品的持有人,并承担标的挂牌产品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三、转让条款:1、持有人可将其所有的标的挂牌产品申请在本公司的平台进行转让。本公司平台受理后,发布转让信息,由转让双方进行自由交易,并由本公司在后台系统确认转让交易。2、转让交易确认后,由本公司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受让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凭本公司平台发出的支付指令,从其银行账户内全额支付货款。3、标的挂牌产品的所有权自受让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即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成为转让标的挂牌产品的持有人,并承担标的挂牌产品转移后的风险。4、本公司平台针对产品转让交易向转让方收取服务费,费率标准为转让金额的千分之三。服务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转让方所获得的转让款中予以代扣。四、保管条款:…五、提货条款:…六、声明及免责条款:1、在本公司平台注册的挂牌、认购、转让主体,注册前必须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一旦注册成功,即视为已经同意并愿意受本协议书的法律拘束。2、在本公司平台注册的挂牌、认购、转让主体,同意前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协议书的规定条款,并应在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内容及其所可能包含的意思的前提,进行同意的意思表示。3、本公司仅承担产品交易的中介平台居间服务,不对挂牌产品的价格及价格浮动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挂牌产品的价格及价格浮动,完全受市场供需情况决定。2016年12月6日,大腾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大腾公司文件大腾[2016]170号《关于<滇南陈香普洱>等产品的挂牌公告》,载明:为满足广大客户的交易需求,应挂牌承销机构道远公司及保荐机构福建省盛世明乔贸易有限公司联合申请,交易中心将于2016年12月7日推出《滇南陈香普洱》等6个产品的挂牌,请各会员单位和交易商做好上市申购的准备工作。一、挂牌信息:1、版纳典藏普洱,交易代码207008,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1400000,挂牌价(元/包)2.04;2、滇南陈香普洱,交易代码207009,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1400000,挂牌价(元/包)2.07;3、花都茗山普洱,交易代码207010,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3000000,挂牌价(元/包)3.43;4、怒江古韵普洱,交易代码207011,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1400000,挂牌价(元/包)2.05;5、菩提林普洱,交易代码207012,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1400000,挂牌价(元/包)2.14;;6、神农普洱,交易代码:207013,交易单位包,挂牌总数1400000,挂牌价(元/包)2.11。二、挂牌时间:申购时间:2016年12月7日。抽签日:2016年12月7日。声明事项:1、本中心仅作为商品交易的信息平台机构,对申请挂牌商品的准予挂牌交易不构成对挂牌商品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的任何承诺或保障,不具有对挂牌机构、保荐机构的法律确认效力。2、挂牌商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甄别及承担……2017年2月25日,大腾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瑞丽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公开声明函》,其中载明:近日,我公司确实受到部分客户投诉反映,有不法人员利用大腾公司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渠道以“投资股票、期货”等为名误导,欺骗客户投资普洱茶。对此,我公司已经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为“现货电子商务平台”的声明公告》进行了声明等内容。
纠纷发生后,原告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聘请该所担任原告与大腾公司、道远公司一案的全部诉讼程序委托代理人,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072.0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对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对道远公司发售的6种产品涉及刑事犯罪知晓,并到该局进行过咨询,该局答复被告不涉及刑事犯罪,并告知若其认为与被告间的交易利益受到侵害可到当地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其损失系由道远公司犯罪行为造成,可在该局报案。原告选择以民事诉讼方式起诉被告。
另查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载明查明事实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高某(另案处理)为实际控制人的道远公司通过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的会员单位福建省盛世明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明乔公司),在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挂牌、发售、承销六种现货商品(1、版纳典藏普洱,代码:207008;2、滇南陈香普洱,代码:207009;3、花都茗山普洱,代码:207010;4、怒江古韵普洱,代码:207011;5、菩提林普洱,代码:207012;6、神农普洱,代码:207013),并取得盛世明乔公司分配的营业部编号Dc202。期间,道远公司又发展了两个一级代理商,又通过编号Yc20202的一级代理商发展了27个二级代理商。道远公司将27个二级代理商编号分别分配给创智公司等各个业务部和其发展的代理商。各业务部及代理商负责人作为业务总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号码(内部称资源),带领其下属业务员,通过QQ和微信添加资源为好友,以推荐和分析股票为幌子诱骗客户进入已经建立好的各种股票交流群,从中寻找有投资股票意愿的客户为作案目标。后通过二次建群将这些客户再次拉入群内,在群内有专人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老师号)分析和推荐股票,有专人扮演老师号的助理,群内其它业务员在负责人的安排下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内部称业务员小号)对老师号进行吹捧并发送假的盈利截图,以此来骗取被害人对老师的信任。之后,各个业务部和代理商将各自诱骗的客户骗进各自的51vv直播房间,由虚拟讲师身份的人员给被害人讲解股票知识和推荐股票,在老师号和业务员小号的相互配合下,讲师适时向被害人推出道远公司在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挂牌发售的六只普洱茶现货交易。期间,主讲和老师号将茶叶的现货交易虚假宣传为类似股票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虚假宣传茶叶的上涨盈利空间,并把由公司人员扮演的假大腾商品交易中心客服号推荐给被害人。后业务员在各自负责人的安排下声称自己已经开户、入金交易,并发送假的实盘交易截图,以此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开户购买推荐的普洱茶。道远公司利用现货交易规则及掌控的交易账号(用公司内部业务员的身份证和平安银行卡在平台开户交易的账号)在大腾商品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上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作茶叶的电子交易价格,在讲师和业务部、代理商的相互配合下诱骗被害人在高位接盘买入,买入后,操作茶叶电子交易价格,引诱被害人持仓、加仓,再操作茶叶电子交易价格暴跌,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资金的目的。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是为云南特色资源产业商品的电子买卖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交易场所,没有证据证实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与道远公司串通实施犯罪,被害人的损失系诈骗犯罪所致,依法应由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系现货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在其交易平台页面发布的《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关于<滇南陈香普洱>等产品的挂牌公告》和原告注册账号时必须勾选同意的《大腾公司挂牌产品交易商以及会员服务协议书(入市协议书)》内对交易制度、交易规则、挂牌承销机构等进行了公示,均明确被告仅提供挂牌现货商品的认购、交易的中介平台居间服务,且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也只按交易笔数就交易金额的3‰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其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经营者,即只为交易平台上的买卖双方提供网络空间及必要的技术支持,既不直接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也不亲自参与、干涉在平台上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介,并非原告主张的交易行为相对方,因此,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交易合同无效,及基于主张与被告存在交易行为而请求被告退回原告交易资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事实,欺骗原告出资参与交易以及被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发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赵发云负担。
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赵发云对一审提交的证据补充说明: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三项证据《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云清整办【2017】20号)》,该文件明确了被上诉人依据国办发37号、38号文件在整理交易场所过程中,被上诉人存在违规非法交易的行为,在回头看中有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云清整办【2017】20号)明确被上诉人仍然存在违规情况需要整改,该违规行为与本案有关联关系,并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国办发37号、38号文件的情况。并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第一组(2017)最高法民申481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1、本案与案例的性质相同;2、交易行为和服务合同属于非法期货的事实,基本一致;3、所适用的法律也是应该相同。第二组2018年11月13日瑞丽市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存货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挂牌交易的存货和真实的存货是不一致的。
经质证,被上诉人大腾公司对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理由是:我们国家是成文法而不是案例法。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理由是:在一审时法官已经明示上诉人是否需要现场勘验,上诉人均表示不需要,该证据也不符合证据规则。
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大腾公司对一审提交的证据均没有补充说明,也没有对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均系相关部门制作,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赵发云对原审判决认定的“2016年8月1日……规格400克/饼。”;“原告在被告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免费注册后交易账号为…,……被告向买卖双方各收取3‰的手续费。”;“2017年7月7日,……,并于8月31日前整改验收报告书面报省清整办。”;“2018年7月20日,……对此,我公司已经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为“现货电子商务平台”的声明公告》进行了声明等内容。”;“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是为云南特色资源产业商品的电子买卖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交易场所,没有证据证实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与道远公司串通实施犯罪,被害人的损失系诈骗犯罪所致,依法应由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事实有异议,对其余法律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大腾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均无异议。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述法律事实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均提交相应的证据在案佐证,而上诉人却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和佐证,故对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事实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关于双方之间《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产品交易服务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否退还上诉人资金并承担利息及合理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均证实被上诉人系现货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其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经营者,并非交易合同任意一方,既不直接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也不参与、干涉在其平台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故本案双方不存在交易行为关系;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已查明该案犯罪事实为:道远公司利用现货交易规则及掌控的交易账号,在大腾商品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上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作茶叶的电子交易价格,在讲师和业务部、代理商的相互配合下诱骗被害人在高位接盘买入,买入后,操作茶叶电子交易价格,引诱被害人持仓、加仓,再操作茶叶电子交易价格暴跌,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资金的目的,并认定“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是为云南特色资源产业商品的电子买卖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的交易场所,没有证据证实大腾商品交易中心与道远公司串通实施犯罪,被害人的损失系诈骗犯罪所致,依法应由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事实经过与该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一致,故上诉人所受损失系因案外人诈骗犯罪行为所致,因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致使上诉人损失,请求确认《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会员服务合同书》、《瑞丽市大腾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产品交易服务合同书》合同无效,退回资金,并承担该资金的利息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上诉人赵发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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