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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对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22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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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泳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你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借款、补充日常经营活动资金、贵金属投资、对熟悉的行业板块进行投资。201512月,公司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四海友诚)、佛山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佛山恒兴达)签署《贵金属销售合同》,拟购买贵金属合计1.61亿元,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支付货款的名义付给佛山四海友诚、佛山恒兴达的1.61亿元募集资金中的1.41亿元被上述两家企业转给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佛山钢财),2000万元转给你公司关联方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钢财又将其收到的1.41亿元中的1.3亿元最终转至你公司另3家关联方。此外,20151222-23日,你公司将募集资金2639万元汇入佛山钢财,1230日前佛山钢财归还了部分资金。截至2015年年末,你公司通过以上操作,将募集资金1.5亿元转至各关联方,2252万元拆借至佛山钢材,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6426,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报中,未按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金泳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提醒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内部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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