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瑞达期货关于收购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申请书》(瑞期发〔2015〕8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1300万港元受让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对你公司在完成收购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后对其增资2700万港元不持异议。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手续。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我会规定报送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你公司应当督促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
五、你公司在收购运筹国际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你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