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仑外管罚〔2019〕2号)显示,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丽”,01910.HK)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八条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现作出对新秀丽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及罚款3万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八条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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