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PTA期货的交易规则是什么?许多投资者对PTA期货了解的不是很多,下面中孚期货期权网就给大家讲解下PTA期货的交易规则知识。
保证金制度
PTA(7124,0.00,0.00%)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PTA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一般月份PTA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40 4060
交易保证金比例 6% 9% 12% 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PTA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8% 15% 2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以及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以下条款限制。
当PTA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当PTA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的价幅。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期货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
(一)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6%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二)若市场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位。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投资者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者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者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者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投资者平仓数量。当投资者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然后,对投资者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最后将选取的所有投资者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本条规定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交易所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期货合约规定执行。
交易所采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化解风险措施之后,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市场风险仍未化解,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某一月份PTA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PTA合约的限仓数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PTA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进行限仓。
PTA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单边持仓12万手以上 ≤15% ≤10% ≤5%
单边持仓12万手及以下 18000手 12000手 6000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PTA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限仓。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16000 12000 8000 8000 6000 4000 4000 3000 2000
交割月交易所对PTA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实行绝对量限仓。具体数量如下:
交割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4000 2000 1000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交易所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投资者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账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投资者户数均以基数水平为准。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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