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期货是郑商所的期货品种,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除了要了解尿素期货的基本合约文本,尿素期货的交割细则也是需要掌握的,小编整理了尿素期货交割细则以及套期保值交割流程的相关知识。
尿素入库时货主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尿素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商标、产品类别、等级、粒度、批号、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同一批次尿素的生产厂家和包装规格须保持一致。
入库时尿素生产日期距最近仓单注销日的时间超过150天的不得入库。
尿素出现破包、潮包、真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捡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捡斤方式。
质量检验:入库尿素的采样、制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仓库应予协助,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免检交割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尿素质量可以免检;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尿素质量可以免检。
仓库尿素出库时,出现破包、潮包、真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比例不超过3‰的,视为合格,货主不得拒绝接货。超过3‰的部分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在出库时补足。不能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尿素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厂库尿素出库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提货人监督下在货物装运到买方运输工具前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封样。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由货主保留,两份由厂库保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后30个日历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尿素的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厂库交出的尿素不得出现破包、潮包、真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
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货主自与厂库联系发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达成发货协议。发货协议包括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等事宜。在交割仓库交货的,厂库与货主应及时与交割仓库联系,安排交收事宜。货主应在每批货物运达交割仓库后3个日历日(不含送达日)内完成验货、提货或存储手续,逾期未提货产生的费用及质量责任由货主承担。
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尿素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交易所可调换或增加质检人员,且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采)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初期以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安徽为主,在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展至山西和湖北等尿素产销区。(我国其他省份生产的尿素也可在该区域内交割)
以上中部五省2017年产量2480万吨,占全国产量的44.11%,消费量2033.4万吨,占全国消费量的36.79%,区域内可供交割量充足;
区域内分布着众多上下游企业以及出口港口,利于货物的交收。
仓库交割:在区域内尿素主要集散地设置交割仓库,如临沂、菏泽、青州、商丘、徐州等地;
厂库交割:在区域内选取规模大、质量好、生产稳定的生产企业作为交割厂库,具体由交易所指定。
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仓单尿素运达仓库制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包括火车、轮船)的出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买方客户要求提供包装物的,包装物不另行计费。
1.尿素期货标准仓单非通用;
2.尿素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为40天;
3.仓库和厂库仓单有效期最长为4个月;
4.每年2月、6月、10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厂库和仓库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5.入库时尿素生产日期据最近仓单退出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0个自然日。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交的支付保证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普麦及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品种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2.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3.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4.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5.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标准仓单、中转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仓单注销申请。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与郑商所除苹果和红枣外的合约品种保持一致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
注:如D2日出现反向单边市,则视为新一轮单边市,将D2改视为D1日,下一日按图标才去相应风控措施。
D4日强行减仓是D4结算时,交易所将D3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单未平仓的报单,且D4日损失大于D3日结算价一定比例的所持仓单。
1.减仓数量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2.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3.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保值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
若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报告,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大户持仓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1.《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2.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3.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2)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1.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报告情况:
1.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2.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3.会员资金异常;
4.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5.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的投诉;
6.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涉及执法调查;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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