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讯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盛世汇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盛世汇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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