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讯 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华英汇”)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华英汇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厦门华英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司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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