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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银行潍坊分行3宗违法遭罚,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2-0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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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潍银)罚字〔2019〕第15、16、17号)显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存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不及时;创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不及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对日照银行潍坊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2万元罚款。

据2019年半年报,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21%;第三大股东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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