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股份”或“公司”,300702.SZ)于2019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当事人李美君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万股。截至2019年8月26日,李美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2.91万股,较预披露减持计划超额减持2.91万股,超额减持股份成交金额为122.4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美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李美君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李美君应当在2019年11月29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宇股份成立于2003年2月14日,注册资本1.82亿元,于2017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屠勇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林洁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153.08万股,持股比例39.25%,当事人李美军为第七大股东,持股102.74万股,持股比例0.56%。李美军自2017年5月10 至今任天宇股份副总经理。
天宇股份于于2019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显示,李美君女士等三人因个人财务安排程荣德先生、李美君女士和张毅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50%),其中副总经理李美君持股数135.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4%。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美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美君: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万股。截至2019年8月26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29,137股,较预披露减持计划超额减持29,137股,超额减持股份成交金额为1,224,336.7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当在2019年11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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