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讯(记者 郑岚予 梁冀)2016年因为渤海钢铁爆雷9亿元,至今7亿元仍悬而未决的国民信托再度爆雷:旗下产品《国民信托-新三板投资1号(华岭投资)结构化集合基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新三板1号)在延期一年后再度寻求延期,已经隐忍了一年的投资者的耐心被消磨殆尽。
“这个项目在2018年就该兑付了,当时这个产品中有两个股权投资在限售期没有解禁,出于对国民信托的信任,我们大部分投资人选择签署了同意延期,然而这一年,他们(国民信托)毫无作为,让人愤怒而失望。”在这个产品中投了300万元的贡女士对中国网财经如是说。
“毫无作为的国民信托”
据中国网财经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上述信托产品成立于2015年,存续期为36个月,包括运作期24个月及退出期12个月;产品募集规模4460万元,其中包括A类受益权2960万元、B类受益权1500万元;资金投向为认购武汉华岭优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岭优势”)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后者则对武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光谷生物城”)进行投资。
贡女士对中国网财经表示:“当时国民信托给我的反馈是产品所投项目暂时无法变现,将兑付日期延期1年,如今到期仍无法兑付,对于投资者来说,我个人只想要拿到预期收益的最低9%的本息就可以了,至于其他投资收益不想再做无谓等待。”
对此国民信托办公室回复中国网财经称:“新三板1号”是典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不约定预期收益率也不承诺最低收益,不能保证资金本金不受损失。
与大部分无法兑付的信托产品不同,光谷生物城整体来说是浮盈的,关于光谷生物城的投资回报状况,中国网财经记者查阅了华岭优势三季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岭优势持有光谷生物城3105万份额,另持有现金3.81万元。光谷生物城则投资有康欣新材、海吉力、英派药业、科州药物、明德生物和老鬼生物等6家生物医药类企业,此6项投资分别实现浮盈35.28%、84.83%、149.63%、146.91%、-5.75%和0%,此外,光谷生物城还持有现金2089.04万元。但综合所有选项,华岭优势的净值并不高,截至2019年9月30日仅为1.1685,按此净值约算华领优势的这份资产大概可以达到5200万元,要想覆盖2960万元的A类收益应该不难。
某国有投资机构专业人士对中国网财经表示,国民信托对“新三板1号”抱有过于乐观的预期,2015年正是类似股权投资大热时期,在产品设计和管理上并未尽责,该人士称:“至少在退出方案上没有制定任何处理措施”,在本身规模并不大的情况下,已经延期一年的国民信托“完全可以选择低价转让资产或者先行使用自有资金接手信托资产再另做处理打算”。
当然,不到最后一步,没有任何信托机构愿意低价转让手中资产更不愿意自己垫付再谋他路。贡女士对中国网财经称:“催急了,国民信托会让我们去找华岭资本,但是我们的产品是从国民信托购买的,合同也是跟国民信托签的,凭什么去找华岭资本?这就是推卸责任!”
对此问题国民信托回复中国网财经称,一直要求华岭投资变现也一直在持续催促,今年投资人未通过延期的决议,国民信托会按照系统文件的约定,相应终止“新三板1号”,公司也出具了清算报告。同时国民信托表示,根据资管新规,资管业务出现兑付困难,金融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个说法等同于把投资者们刚兑的出路堵死了。
原本象征信任和托付的信托产品一旦兑付无法顺利进行,就变成了一场无边无际的推诿和扯皮,那一纸合同里跟所有产品差不多的框架条款更让投资者们感到无奈。
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对于信托产品是否应该“刚兑”的问题,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但业界对此都有自己的隐性判断。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资深金融律师吕廷东对中国网财经表示,信托合同中的“预期收益率”是特别值得商榷的一个名词,为了规避银监会规定,往往会在合同中标明“预期收益率不代表真实收益率”,但在“新三板1号”的合同上的确写有“本信托计划不约定预期收益率”,特别注意的是虽无“预期收益率”,却有着“A类受益人基础收益(分配至不超过每个A类信托受益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资金X9%X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这样的表述。吕廷东认为,“基础收益”跟“预期收益率”的说辞换汤不换药,像贡女士这样非专业人士,往往无法明晰判断“基础收益”和“真实收益”,其在合同中写明所谓的“基础收益”就是要投资人相信未来会取得如此多的回报,属于变相承诺,而按照信托产品结束后,信托公司均按照“基础收益”分配收益,这也给投资人“基础收益”即“真实收益”的错觉。
针对“新三板1号”的信托合同,吕延东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基本原则。从该信托计划的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信托合同等文件内容看,均明确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华岭优势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受托人代表国民信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信托法则清楚指出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作为受托人,不参与经营管理该信托资金专项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更是无从谈起。”吕廷东如是说,他认为国民信托此举是将该信托计划中仅有的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转嫁到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普通投资者身上。
国民信托踩雷已经不是头一次。从2014年2月的“金色博宝”到渤海系的4只产品接连爆出,至今有7亿元的兑付仍悬而未决,再到2017年8月的“国民信托-龙头9号”,2017年、2018年末,国民信托分别收到北京银监局20万元和30万元的罚单。
对此,吕廷东律师对中国网财经表示,随着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信托业务连年增长的同时,信托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信托立法更新速度极为迟缓,现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据今已有近20年时间,无更新修订也无配套的行政法规,在约束信托机构权责方面形成完整体系。截至发稿,“新三板1号”信托经理汤琦电话始终未接通,国民信托对外关系部也并未回复中国网财经的采访函。对此事件,中国网财经将保持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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