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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霖食品及实控人收警示函 涉关联担保未及时信披等两宗违规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1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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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大连证监局发布两份警示函,一份关于对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霖食品 证券代码:834020)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另一份是关于对东霖食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东霖食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一)2016年至2018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琳与于文智、肖永沛多次签署借款合同,合同涉及金额4810万元,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关联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末在2016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二)2018年至2019年,公司为张肇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涉及金额625万元,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且未在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经核实,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月共有9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624.8万元。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且包括基本户,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另一份警示函显示,沈琳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东霖食品未履行审议程序为沈琳本人借款协议进行担保并为张號斌、李连春、孙爽等多人出具履约担保函,且上述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琳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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