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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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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3905元,予以没收。

  2010年2月,湖南维财公司(简称维财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开展黄金期货电子交易业务,并在全国范围内以交易佣金分成形式发展代理商。201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设立的胜飞公司,与维财公司省级代理商福建维财公司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作为维财公司“维财金”电子黄金交易的市(地)级代理商,在宁德市区域为维财公司居间介绍客户进入该公司“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进行变相黄金期货电子交易业务,并约定从客户交易手续费中分成60%。

  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聘请了业务员,发展客户35人,并发展了下级代理商三家及个人代理商乐某某。35名客户在维财公司“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申请账号进行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客户交易入金累计819651元,产生手续费共计215066元,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市级代理商按约定可获得60%,即129039.6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已实际收到手续费40463元,并用其中的21558元支付下级代理商乐某某的手续费,其余手续费因上级代理商被查获而未获得,另被告人赵某某还收取了下级代理商的加盟费3500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认定,维财公司提供黄金交易平台组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的特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认定,维财公司不属于合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到宁德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2011年9月,赵某某明知胜飞公司无黄金期货经营资质,仍未经公司股东决议,以胜飞公司名义与维财公司签订了居间合作协议书,进行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并将收取的手续费转入其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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