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期货”或“公司”)于 2015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的决议,并向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达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我公司对华龙 期货的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等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对华龙期货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财达证券推荐华龙期货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于 2015 年6月 20日进入华龙期货进行工作。期间,项目小组对华龙期货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 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及员工进行交谈;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 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文件、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 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的尽职调查,我公司出具了《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二、申请挂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华龙期货有限公司(前身先后为甘肃省金属材料经纪公司、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12 日,由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出资设立。华龙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办理了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起人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公司两年一期内,控股股东为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变化。 公司由华龙期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前,取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国资发改组﹝2015﹞236号“关于华龙期货 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挂牌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了公司的股改方案及进行新三板挂牌工作,同时对公司 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等变更事项进行了确认和备案,确认了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是期货经纪业务。 公司 2013年、2014年、2015年 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9,426,928.61 元、23,019,549.38元和 22,908,885.48元。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为手续 费收入和利息净收入,均合计占营业收入的 100%,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加,且 2015 年上半年收入已接近 2014 年全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持续增加原因为:第一,股票市场持续走好,做股指期货的人逐渐增多;第二,随着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加,公司改变营销策略,加大市场 开发力度,使 IB 业务量增加,第三,客户的赚钱效应使客户盈利大幅度增加,客户的权益资金增加,使利息净收入增加;第四,交易所返回政策促使手续费收 入进一步增加,上述共同原因使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增加。 因此,公司符合“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关于公司治理机制 有限公司在两年一期内,已经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为董事会公正决策起到了一定作用。 2015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后,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了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并称:三会)。为了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对三会的成员资格、召开程序、议事规则、提案、表决程序等都作了细化规定。 两年一期内,公司三会会议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运作较为规范,会议记录、决议齐备。 在历次三会会议中,除独立董事有缺席情况之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均 能按照要求出席参加相关会议,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项目小组调查后认为,公司机构完善,治理机制较为有效,能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建议公司重新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引入职业经理人,对公司和生产经营进行更加完善的管理。 2、关于合法合规经营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小组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有关诚信情况的沟通,并取得了公司管理层所签署的书面声明,承诺近两年一期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应对所任职公司最近两年 一期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负有责任,无个人到期未偿还的大额债务、欺 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项目小组通过调查公司原始记录,询问公司首席风险官,没有发现公司管理层有不良诚信状况的记录。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公司证监局、社保、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均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公司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共有 2名股东,均为法人股东,持股数量明确,无代持情况。股东之间无争议与纠纷。公司股权具有国有股权的性质,公司工商档案保存不完整,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不 全,在由华龙期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前,取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国资发改组﹝2015﹞236号“关于华龙期 货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 造及新三板挂牌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了公司的股改方案及进行新三板挂牌工作,同时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等变更事项进行了确认和备案,确认了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未造成 国有资产的流失,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 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12 日,由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出资设立。华龙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办理了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起人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2015年 7月 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甘国资发改组﹝2015﹞236号“关于华龙期货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挂牌工作有关事项的 批复”。同意公司以 2015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将华龙期货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为 13,000 万股,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决议:将 华龙期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为 13,000 万股,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审议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 7月 2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54001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年 7月 29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 2015年 6月 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合的股份合计 13,000万股。 由此,公司股份(股票)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成立至今,有限公司经历了 5次增资,未发生减资,3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未发生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定价合理,转让及增资过程符合实际,履行完毕,并及时完成 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具有国有股权的性质,公司工商档案保存不完整,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不全,但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同意 了公司的股改方案及进行新三板挂牌工作,同时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等变更事项进行了确认和备案,确认了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未造成国有资 产的流失,合法有效。对公司历次股权变更进行了效力的追认。故目前公司股权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因此,公司符合“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015 年 8 月,华龙期货与我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我公司同意推荐华龙期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在其挂牌后对其进行持续督导。我 公司完成了对华龙期货的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因此,公司符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我公司推荐华龙期货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内核小 组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15 日对华龙期货拟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于 2015年 8月 18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成员为王志北、杨秀琰(财务内核委员)、李冰(法律内核委员)、边力(行业内核委员)、陈朝晖、路瑶、李桂林七人, 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持有拟推荐公司股份, 或在该公司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业务规则》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相关要求,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对华龙期货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小组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尽职调查报 告》进行了审阅,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按照《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公司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拟披露信息基本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华龙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12 日,由甘肃省有色金属材 料总公司出资设立。华龙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办理了整体变更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起人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业务 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运行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综上所述,内核小组认为华龙期货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1条有关挂牌的条件,七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推荐华龙期货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推荐理由及推荐意见 华龙期货的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是期货经纪业务。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J69其他金融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J6990其他未列明金融业”;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J6729其他期货市 场服务”;根据《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 于“16111012期货公司”。 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 公司力争在未来三年内客户权益资金达到 15亿,营业利润 3,000万以上,新设立 2-3家营业部。公司计划尽快将现有股本从 1.3亿基础上提高到 5亿元。 期货创新业务例如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都对期货公司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计划在资本实力壮大后,从事风险管理子公 司、大力发展资产管理等期货创新业务,全面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有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公司知名度、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等需求。 由于以上原因,我公司经过对华龙期货的尽职调查,认为华龙期货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公司股票挂牌转 让规定的条件。我公司推荐华龙期货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五、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华龙证券持有公司 97.18%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国资委持有华龙证券 38.77%的股权,甘肃省国资委是华龙证券的控股股东。甘肃有色金属持有公司 2.72%的股份,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甘肃有色金属 100%的股权。甘肃省国资委通过控制华龙证券和持股甘肃有色金属实际控制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尽管公司目前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但华龙证券仍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变动、财务管理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对公司经营和 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甘肃省国资委为行政机关,不存在通过行使表决权进行不当控制的情形,但其仍有可能因为国家政策、国有资产重新配置 等因素通过控制华龙证券控制和影响公司经营,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二)公司工商资料保存不完整的风险 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年 11月,至今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名称变更等变更事项。公司工商资料太多,公司未完整保存工商资料且无法从工商部门调阅完整工商档案,致使公司当前缺 失部分工商变更资料。 公司目前股权明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取得了国资委的批复文件,对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因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及增资所导致的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情 况进行了备案和确认,肯定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合法有效。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也没有因为历次工商变 更引起过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的情形,但不排除公司今后因档案保存不完备引起纠纷的可能。 (三)内控制度不足的风险 公司属于期货行业,在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上高于一般行业。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后,又针对关联交 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大股东占款等制定了专门的制度,并适时对已经有的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高标准的内控制度是必需的,新制定 和修订的内控制度才开始实施,其实际执行情况还有待考核。且公司目前的内控制度 还有待继续健全和完善。若公司因内控制度不足而发生治理风险,则会给公司的客户和投资者造成一定风险。 (四)监管政策和合规风险 由于专业性与风险性高的因素,期货行业始终受到严格监管。为了防范风险,使期货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年,期货、股市行业 处于波动期,国家为保障经济发展、确定期货行业稳健发展多次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证券法》的修改也已经到了斟酌和审议修订草案的阶段,期货行业的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公司未完全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未积极应对随时修订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可能出现被监管部门处罚、限制规模、取缔现有业务资格或者新申请业务不被批准 的可能。 (五)期货市场变化导致的盈利风险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受期货市场周期性变化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我国期货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 其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的相关性较大,期货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会对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收入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公司的盈利水平出现波 动。我国期货市场处于新兴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市场波动较大,若未来期货市场处于萧条期,会使公司客户大量流失,客户权益资金大幅下降,手续费收入大幅下 滑,客户的保证金及权益资金的下滑也会使得公司的利息净收入减少,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六)经纪业务风险 传统的期货经纪业务是我国期货公司的主要业务,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主要受客户的交易规模及手续费率等因素影响。公司 近些年来积极通过开拓新业务来提高收入增长点,但经纪业务收入依然是期货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2015年上半年,2014年度,2013年度手续费收入占 公司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7.56%,55.24%,65.54%,占比较大。期货经纪业务经营状况主要取决于交易量和手续费率,若期货市场行情走低,使得客户交易量萎缩,客户 权益资金及保证金相应减少,手续费率及手续费收入将会持续走低,将会使公司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 (七)利息收入大幅下滑风险 利息收入是我国期货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包括客户保证金存款及自有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近年来,期货市场持续回暖,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 金规模逐年上升,利息收入在逐年增长,利息收入水平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公司 2015年上半年,2014年度,2013年度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2.44%,44.76%,34.46%,占比较大,如果利率出现大幅度下滑,或者期货市场持续走低,客户保证金存款及自有资金规模大幅度下滑,将会使 公司盈利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八)业务资质暂停或无法获批的风险 期货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符合一系列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例如:净资本、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合规运营、公司治理、人才储备等。 如公司申请新的业务许可无法获批或被暂停,将对公司提高为客户综合服务的能力产生影响。如公司目前经营不符合监管要求,现有业务有被暂停或取消的风险。这 将导致公司相关收入无法取得的风险。 (九)分类监管评级变动风险 期货行业是受特殊监管的行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对期货公司 评价计分而评价。评价结果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审慎监管指标。 公司 2013年分类评价结果为 B,2014年分类评价结果为 CCC。B类公司综合评价 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综合评价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2014年分类评价之所以低于 2013年,主要原因是我公司技术人员对监管政策的理解与检查人员存在差异,导致技术扣分。截至本推荐报告发布之日, 2015年分类评价结果已经公布,公司此次检查在此项并没有扣分项,加上其他项有加分,因此公司评价进入 BB。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但仍可能面临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变动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获得的评价结果出现下调,将可能对公司现 有业务开展、申请增加新业务或新业务试点范围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十)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公司管理及业务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高效的稳定运行。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系统的搭建和及时完善,公司持续加大对软件硬件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 的投入。并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保障相关制度,力求信息技术系统高效、安全、稳定的运行。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的硬件故障、软件出错、黑客 攻击、病毒损害等造成的数据丢失及泄漏等风险的发生。伴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不断增加的业务模块和原有模块的衔接也存在兼容及与系统平台同步的问题。 可能因此导致业务受理受到影响。公司使用的信息技术软件及服务主要来源为第三方软件公司。如遇突发性事件公司不能及时有效的备份数据,隔离危害,导致客户 满意度下降,可能对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员工道德风险 受期货行业特殊性影响,公司各业务环节均需要依靠员工的诚实自律实施。 如出现个别员工为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客户和公司的利益得情况,如: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进行交易、收受贿赂、挪用客户资金以及隐瞒实情等,而公司未能及 时发现并进行危机处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监管机构处罚、引起诉讼和赔偿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十二)居间人管理风险 由于期货行业的业务特殊性,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合作开发客户是一种重要的业务发展方式。居间人往往以综合性优势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期货公司只与居间人签 订居间合同,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取得手续费返佣的个人或法人,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公司员工。因此,公司不能完全控制居间人的 流动,若居间人流失,将对公司经济业务收入产生影响。也存在已解除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依然以公司名义冒充公司人员招揽业务的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表见代理的 诉讼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对以上风险加以预防,可能产生诉讼、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处以行政处罚等风险。 (十三)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风险 期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行业,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随着今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期货公司需要即懂得相关产品和领域的专业知 识,同时又熟知现货和期货运作知识及经验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同时,金融行业其他分支行业如:券商、银行、保险等也加入到人才竞争的行列中来,进 一步加剧了对人才的竞争。如果公司流失部分专业人才和优秀的管理人才,将对 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补充优秀人才,也不能迅速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公司存在人才流失和补充不足的风险。 (十四)商标风险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 ”与控股股东华龙证券一致,此标识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华龙期货为华龙证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华龙证券正在计划变更商标并申请商标注册,华龙证券承诺新 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授权华龙期货无偿使用,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但仍存在公司的上述商标使用过程中遭受诉讼的风险,可能会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产生法律纠 纷,使本公司声誉、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遭到影响。 (十五)主要经营场所变动的风险 公司本部及 3家营业部的主要经营场所均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公司本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较为长期,变动风险相对较小。另外 3家营业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相对较短,因此存在租赁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要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说明 公司现有股东包括两名法人股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甘肃省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股权为国有性 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项目组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对 两名法人股东进行了查询,通过访谈和电话询问进行了核实,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以下无正文,为《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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