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互金活动的专项整治细节逐渐落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上海证监局已于上周末向辖区内机构下发《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称证期机构)整治工作及重点排查内容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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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次监管层在列明的五项整治重点中,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参与P2P投资或设立、参股P2P平台为非法活动;同时网上开户、基金网上销售以及跨界资产管理业务中,私募产品的线上发行、嵌套、拆分、转让收益权等活动也被列为整治重点。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监管层明令禁止期货公司参与P2P活动,而并未对券商、基金做出限制,其原因在于已有较多机构参与了P2P平台的参股投资,因此一刀切的清理存在难度;而另一方面,对于私募产品线上拆分、销售整治要求的明确,将进一步对从事此类活动的平台带来影响。
此外,由于《通知》对于非持牌类机构的互金活动,仍然归属给地方金融办和工商部门等非专业监管部门,这或给此类互金活动埋下风险漏洞;而分析人士认为,当下需要解决的仍然是主体监管亟待升级为行为监管。
期货公司禁营P2P
在中央启动对互金风险专项整治部署后,证监系统正在将具体分工予以推进。
“这一次《通知》比5月份的部署更细致,而且在可能存在违规和业务交叉风险的地方做了安排。”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网络金融部人士坦言。
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掌握的《通知》来看,此次专项整治围绕三点思路展开,即一是证期机构所开展的互金活动,不因互联网或信息平台技术的介入 而改变原有的业务本质;二是相关持牌业务须在证期机构内部完成,外部机构不得介入;三是机构同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时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从事跨界监管 套利。
根据安排,共有与证期机构有关的以下五类互金活动将成为整治重点。
一是证期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二是证期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不规范的行为;三是证期机构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的行 为;四是证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五是证期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规范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监管层认定的“证期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活动”中,有三项均与禁止期货公司从事P2P活动相关。
即“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将期货公司资管产品放置P2P平台拆分销售”、“期货公司参股投资或通过子公司设立平台三类行为”均成为同场外配资“并列”的非法活动。
有市场人士质疑,监管层缘何只对期货公司的P2P生意进行限制,而对券商、基金经营互金平台的现象未作安排。
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单单严管期货公司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与期货交易的高杠杆风险有关,另一方面则缘于券商、基金公司已有较多设立、参股投资P2P平台的行为,目前宣布非法存在较大的清理难度。
“因为期货本身带杠杆,这类产品如果缺乏适当性管理容易造成风险外溢。”一位接近监管层的期货资管人士表示,“还有就是期货公司一直管得比较严,而券商、基金机构此前就做了一些这方面的投资,清理也有难度,所以期货做P2P被明令为非法活动了。”
亦有分析人士指出,将期货从事P2P的三类活动列为非法的问题在于,P2P并非一个标准化概念,而在当下互金平台在从P2P向混业化方向发展的情况下,部分机构下属平台仍可通过“宣称自身平台业务并非P2P”从而实现监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基金公司参与设立互金平台的现象已并不鲜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报道,恒泰证券、东吴证券、嘉实基金等机构都通过子公司从事互金平台活动;此外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也通过直投参与多家互金平台的投资。
“目前的问题是许多P2P已经非P2P化了,不再是借贷平台而是资产转让平台,监管如果还以是否为P2P来界定合规性,可能已经有些滞后了,”卓灯投资董事姚剑锋表示,“比如期货公司不允许投资设立P2P,那是否其他类型的互金平台是可以做的了?”
仍存分业监管漏洞?
五项整治重点中,证期机构所开展的互联网资管业务、跨界金融活动也成为焦点。
监管层指出,将重点整治私募产品线上公开发行、受益权转让、资管产品嵌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当等8类问题。
“这个监管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北京一家大型互金平台负责人认为,“之前一些平台通过和基金子公司合作开展收益权拆分,现在可能不容易做了。”
事实上,上海证监局已对辖区内一起私募产品拆分案进行了查处。
据该局一份通报显示,互金平台“XX宝”在其网站、APP终端提供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产品拆分业务,并将投资门槛设定为1000元;据沪证监 局查证,该平台存量私募产品中有130多只的投资者人数超过了200红线,构成违规;并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了责令改正、约谈、业务叫停等措施。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或难以对部分开展“类证券业务”的非牌照类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或体现了当下金融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通知》显示,监管层此次整顿对象仍集中在证监系统下辖的机构内,即包括券商、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销售等证期类机构及券商、期货、基金的子公司、孙公司及其他下属机构。
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企业所开展的类金融活动,《通知》指出将根据省金融办(局)和工商部门的认定和排查结果来配合整治。
“现在不少互金平台私下发行挂钩、连结类的理财产 品,这些业务类似于收益凭证和期权,但他们又不是持牌机构,按这个监管范围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姚剑锋表示,“这就像当时的配资公司一样,证监会只能管机 构接口,而金融办和工商局则不太懂证券金融业务,所以才让雪球滚大了,所以未来应该强调的不是主体监管,而是行为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专项整治节奏较为迅速。《通知》要求,上海辖区内各公司已在6月13日前反馈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并将于6月16日起每周四 向证监局报送工作周报;而在7月10日前,各公司需完成摸底工作,并向证监局提交自查报告,且须包含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情况、业务规模;与互联网企业 合作的基本形式、业务规模、互联网企业业务情况、公司拟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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